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有时会遇到无法预料的突发事故,为了可以及时作出应急响应,降低事故后果,总不可避免地需要事先编制应急预案。怎样写应急预案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1为了预防我镇群体性职业中毒和其它化学品引起的中毒事件的发生降低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率,在职业卫生事件发生能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适用范围
里水镇辖区范围内所有在生产加工过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厂矿企业。
二、职业病防治基本原则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用人单位的职责要求
1.工作场所基本要求:
(1)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生产布局要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在劳动场所使用的生产设备、用具等设施,必须适合劳动者生理特点,如适合的操作高度、体位等。
(3)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装置、器材,如通风、排毒、除尘、隔音等设施,并定期检查设备,确保其处于可运行状态。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尽可能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生产工艺,避免直接操作。工作场所还应设置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配备卫生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
(4)危害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说明。
(5)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2(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 ……此处隐藏4146个字……方式。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4报告时限和程序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单位值班室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全质量部)报告。
安全质量部接报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确定真实性后,在1小时内向单位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应急指挥部根据总指挥指示召开应急会议,认定事件级别,确定处置方案,制定应急响应具体措施。
5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
5.1事故分级
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划分为三级:
一般事故(Ⅲ级):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的;
严重事故(Ⅱ级):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人以下的;
重大事故(Ⅰ级):发生急性职业病30人以上,死亡5人以上的。
5.2应急响应
5.2.1基本应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后,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立即组织、协调、指挥各相关单位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安全防护等应急工作,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5.2.2扩大应急:本预案启动后,事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指挥部应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紧急支援,扩大应急救援强度。
5.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响应程序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单位报警后,应在最短时间将事故信息通报给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疾控部门,请求政府主管部门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组织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品、车辆等应急用品进入预警状态,随时准备配合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疾控部门进行事故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检测;
(3)根据现场调查信息及检测结果,迅速组织专家判断可能引起事故的危害因素种类、危害程度;
(4)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5)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报告。 5.2.4事发单位的响应程序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立即上报事故信息、就近通知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自救措施,切断毒源、封闭中毒或伤害现场,设立警示标识,利用本单位配备的监测设备加强现场监测,控制危害源。
(1)参加事故救援的人员,必须佩戴处于有效防护状态的防毒面具或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2)对事故现场职业病病人,首先要停止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迅速将患者移送至空气流通处,保持呼吸通畅。呼吸困难者,条件允许时给输氧;
(3)如果病人有休克或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有条件时,施行心肺复苏术,并等待医务人员救援;
(4)毒物与中毒人员有皮肤接触的,应立即脱去被污染的衣物,并用大量流动的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但应注意保暖;
(5)有眼睛接触者,应立即翻开眼睑,用大量流动的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并等待医务人员救援;
5.3应急结束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请求政府疾控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测),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综合分析、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基本得到控制或消除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结束建议,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信息发布
事故及救援信息由应急指挥部提供,单位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对外发布的信息要及时、准确。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1.1在职业病危害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单位各有关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7.1.2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因参加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1.3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定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重建和恢复工作。
7.2调查和总结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单位应当自应急状态结束的决定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安全质量部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咨询电话:xx医疗急救电话120,火警报警电话:119;事发单位在报告事故时要报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
各相关单位分别负责分管系统、区域内相关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突发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分析处理,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8.2应急救援物资与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载明其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
装备的所有者,要确定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在该装备用于应急处置工作时,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
8.3应急队伍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急队伍要责任到人,并且能够保证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8.4经费保障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工作的经费,专项用于当年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工作的开支。救援队伍必需的装备、演练等费用纳入预算,报单位审批。
9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9.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知识要纳入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并逐渐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培训。
9.1.2各相关基层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9.2演练
9.2.1各相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实施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9.2.2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预案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及时修订完善。
10奖惩
执行单位《应急救援管理办法》规定。
11附则
11.1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危害事故定义: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严重健康损害,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职业病危害事件。
11.2预案的制订、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安全质量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11.3预案的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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